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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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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公示送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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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公示送達

一、意義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時應具備之要件或應注意事項

1. 聲請人應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民事聲請公示送達狀(民事聲請公示送達狀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亦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下載使用或後附下載區下載使用),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之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2.管轄權:應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3.應提出之文件:

(1).相對人戶籍謄本。

(2).應受送達之意思表示。

(3).釋明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並提出釋明文件,例如:依據相對人之戶籍地寄送信件,經郵差寄送該戶籍址,遭查無此人/遷徙不明/招領逾期等原因退回,則應以退回信封作為釋明文件。

4.聲請人收受准許公示送達之裁定,應將准許公示送達之裁定全文及其附件,依據法院函文之要求刊登於國內或海外版新聞紙。

  • 發布日期:111-01-11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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