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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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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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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義

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時應具備之要件或應注意事項

1. 聲請人應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亦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下載使用或後附下載區下載使用),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之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2. 管轄權: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之法院管轄。

3. 應提出之文件:

(1).歷審判決書影本

(2).聲請人應提訴訟費用計算書及費用單據影本,並提出相對人人數之繕本。

  • 發布日期:111-01-11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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