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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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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限期行使權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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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義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受擔保利益人於受通知後一定期間內未行使權利,或未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時應具備之要件或應注意事項

1. 聲請人應使用司法狀紙,繕寫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保全程序)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假執行、停止執行)(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保全程序)或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假執行、停止執行)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亦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下載使用或後附下載區下載使用),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之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2. 管轄權:應由命供擔保之法院管轄。

3. 應提出之文件:

(1).提存書影本或保證書影本

(2).命供擔保之裁定或判決,例如:假扣押裁定、假處分裁定、停止執行裁定、假執行判決或免為假執行判決…等。

(3).釋明已訴訟終結並提出釋明文件,例如:在假扣押或假處分供擔保之情況,已撤回假扣押/假處分執行案件,或法院准許供擔保停止執行之情況,該本案訴訟業已終結等情形。

  • 發布日期:111-01-11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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