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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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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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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需要繳交費用嗎?

A: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2.受擔保人同意返還,需要檢附那些文件?
A:需檢具受擔保利益人同意書及如受擔保利益人為自然人,應提出印鑑證明。如受擔保利益人為公司,則需提出與受擔保利益人公司變更登記表上相同印文之同意書。
3.訴訟終結後,如何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A:應於訴訟終結後,向法院聲請催告受擔保利益人限期行使權利(不須收費)。或自行以存證信函向受擔保利益人,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行使權利,待送達後將存證信函影本及送達回執影本,送交法院作為釋明文件。
4. Q如對返還擔保金之裁定不服,如何提起異議?
A:填寫民事異議狀(含事實及理由),(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民事異議狀(含事實及理由),或至後附下載區下載)二份,敘明異議之理由,於法定期間內寄至法院。並應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發布日期:111-01-11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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