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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院107年度執破字第3號破產人陳福春間破產事件,第7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及應議事項。
主旨:公告本院107年度執破字第3號破產人陳福春間破產事件,第七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及應議事項。
依據:破產法第118條。
公告事項:
一、會議時間:民國110年10月13日下午3時20分。
二、會議地點:本院民事第十九法庭
三、應報告事項:
(一)、討論臺南市安南區港西段701、701-1地號土地變價事宜及本件有無破產實益。
四、應攜帶證件:
(一)、身分證件。
(二)、委任代理人出席者,須出具委任書正本及出席者之身分證影本。
五、應注意事項:
(一)、會場不可攜帶飲料、食物、寵物及危險物品入內。
(二)、會議當日下午2時50分起開始報到。
(三)、請至指定櫃檯辦理報到手續。
(四)、為維護會場秩序及債權人權益,開會當天限債權人本人或受委任人本人,持前述相關證件參加。附錄:※破產法第118條:法院應預定債權人會議期日及其應議事項,公告之。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林雯娟
- 發布日期:110-09-22
- 更新日期:110-09-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