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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院106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人吳柏儀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所製作如附件所示之破產財團第二次分配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106執破衡字第1號
主旨:公告本院106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人吳柏儀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所製作如附件所示之破產財團第二次分配表。
依據: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114年1月16日。
二、公告對象:分配表所列各債權人、破產人。
三、異議之處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設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
四、異議期限及方法:債權人或破產人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並詳細記載分配表如何不當及應如何變更。
法 官 曾仁勇 決行
分配表:如附件
附錄:
※破產法第139條: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
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 發布日期:114-01-16
- 更新日期:114-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