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公告本院113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人進佶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28741194號)破產事件,宣告破產人破產及有關事項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113執破衡字第1號
主旨:公告本院113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人進佶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28741194號)破產事件,宣告破產人破產及有關事項。
依據:
  一、民國112年12月29日112年度破字第2號宣告破產及選任破產管理人民事裁定。
  二、破產法第6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宣告破產之年月日:民國112年12月29日。
  二、破產人進佶營造有限公司破產。
  三、選任劉慶忠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四、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
      申報債權之處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248號8樓之3
電話:06-2990772
  五、申報債權之期間:即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15日止。
  六、第1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113年1月29日上午11時召開,地點:本院民事第21法庭。
  七、應決議事項:
    (一)選任監查人。
    (二)破產財團之管理方法。
  八、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產管理人。
  九、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附錄:
※破產法第65條第1項: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公告左列事項:
    一、破產裁定之主文,及其宣告之年、月、日。
    二、破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址及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
    三、前條規定之期間及期日。
    四、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產管理人。
    五、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林勳煜    決行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