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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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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院111年度執破字第3號破產人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12979925號)破產事件,宣告破產人破產及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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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11執破衡字第3號
主旨:公告本院111年度執破字第3號破產人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12979925號)破產事件,宣告破產人破產及有關事項。
依據:
  一、民國111年12月6日111年度破字第8號宣告破產及選任破產管理人民事裁定。
  二、破產法第6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宣告破產之年月日:民國111年12月6日。
  二、破產人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三、選任黃鴻隆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
  四、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
破產管理人 黃鴻隆會計師
住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349號11樓
電話:047-279939。
      申報債權之處所:住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349號11樓。
  五、申報債權之期間:即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19日止。
  六、第1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112年1月4日召開,地點:本院民事第21法庭。
  七、應決議事項:
    (一)選任監查人。
    (二)破產財團之管理方法。
  八、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產管理人。
  九、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附錄:
※破產法第65條第1項: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公告左列事項:
    一、破產裁定之主文,及其宣告之年、月、日。
    二、破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址及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
    三、前條規定之期間及期日。
    四、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產管理人。
    五、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林勳煜    決行
 

  • 發布日期:111-12-20
  • 更新日期:111-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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