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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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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院111年度執破字第2號破產人林瑞成律師即邱曉誠之遺產管理人破產事件,宣告破產人破產及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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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11執破衡字第2號
主旨:公告本院111年度執破字第2號破產人林瑞成律師即邱曉誠之遺產管理人破產事件,宣告破產人破產及有關事項。
依據:
一、破產法第65條第1項。
二、本院111年度破字第6號宣告破產裁定及選任破產管理人民事裁定。
公告事項:
一、宣告破產之年月日:111年5月31日。
二、破產人林瑞成律師即邱曉誠之遺產管理人破產。
三、選任許雅芬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住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電話:06-2977899
四、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申報債權之處所: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五、申報債權之期間:即日起至111年7月15日止。
六、第1次債權人會議定於111年6月24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召開。
七、應決議事項:
(一)選任監查人。
(二)破產財團之管理方法。
八、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產管理人。
九、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股       別:衡股

法 官  黃聖涵    決行

附錄:
※破產法第65條第1項: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公告左列事項:
一、破產裁定之主文,及其宣告之年、月、日。
二、破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及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
三、前條規定之期間及期日。
四、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產管理人。
五、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 發布日期:111-06-09
  • 更新日期:111-06-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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