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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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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院107年度執破字第3號破產人陳福春間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作成之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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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07執破河執字第3號
主旨:公告本院107年度執破字第3號破產人陳福春間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作成之分配表。
依據: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111年5月17日。
二、公告對象:分配表所列各債權人、破產人。
三、異議之處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河執股(設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
四、異議期限及方法:債權人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並詳細記載分配表如何不當及應如何變更。
股       別:河執股
法   官  林雯娟    決行
分配表:如附件
附錄:
※破產法第139條: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
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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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3633_18052022154740pdf
  • 發布日期:111-05-18
  • 更新日期:111-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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