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公告本院111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人王水清破產事件,宣告破產人破產及有關事項。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11執破衡字第1號
主旨:公告本院111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人王水清破產事件,宣告破產人破產及有關事項。
依據:
一、破產法第65條第1項。
二、本院111年5月4日108年度破字第4號宣告破產裁定,及破產人王水清破產事件選任破產管理人民事裁定。
公告事項:
一、宣告破產之年月日:111年5月4日。
二、破產人王水清破產。
三、選任破產管理人 劉慶忠律師
住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248號8樓之3
電話:06-2990772   
四、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248號8樓之3
申報債權之處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248號8樓之3。
五、申報債權之期間:即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六、第1次債權人會議定於111年5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召開。
七、應決議事項:
(一)選任監查人。
(二)破產財團之管理方法。
八、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產管理人。
九、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股       別:衡股
附錄:
※破產法第65條第1項: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公告左列事項:
一、破產裁定之主文,及其宣告之年、月、日。
二、破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及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
三、前條規定之期間及期日。
四、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產管理人。
五、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 發布日期:111-05-12
  • 更新日期:111-05-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