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11司執廉字第22927號 主旨: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2927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因有第三人聲明應買,原定民國111年8月25日起公告應買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程序停止。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