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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自5月19日至5月28日之庭期,除具時效性(如被告在押有即時延押必要、宣示判決)、緊急性(如強制處分、證據保全事件)、必要性(其他有即時處理必要)的案件,「全部取消」,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毋庸到庭;例外開庭的情形,將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
本院自5月19日至5月28日之庭期,除具時效性(如被告在押有即時延押必要、宣示判決)、緊急性(如強制處分、證據保全事件)、必要性(其他有即時處理必要)的案件,「全部取消」,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毋庸到庭;例外開庭的情形,將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0-07-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