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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000392號博威實業有限公司、羅仁豪、謝承佑、賴朝覲之通知書附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南院發民繼114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博威實業有限公司、羅仁豪、謝承佑、賴朝覲之庭期通知及起訴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92號給付借款事件應送達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4年12月10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4
- 更新日期:114-1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