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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南小字第001642號林秉彥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秉彥之114年12月8日下午2時28分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南小字第1642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被告林秉彥之114年12月8日下午2時28分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4年12月8日下午2時28分在本院第18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股 別:齊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4
- 更新日期:114-1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