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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護字第001332號吳承彥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南院發家師114年度家護字第133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承彥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家護字第1332號通常保護令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吳承彥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22日家事裁定。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函 稿 代 碼:F012-2 公示送達公告(聲請人)
股 別:師股
書記官 易佩雯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4
- 更新日期:114-1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