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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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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000224號吳氏莉(NGO THI LAI)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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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南院發家喜114年度婚字第2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氏莉(NGO  THI  LAI)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52條及第153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婚字第224號離婚事件應送達被告吳氏莉(NGO  THI  LAI)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1月3日民事判決。

三、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4
  • 更新日期:114-1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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