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003947號NGUYEN TIEN NGOC(阮進玉)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南院發刑敬114年度簡字第39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NGUYEN TIEN NGOC(阮進玉)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4年度簡字第3947號洗錢防制法等事件,應受送達人NGUYEN TIEN NGOC(阮進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冠盈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4
  • 更新日期:114-1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