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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聲字第000205號馮孝玉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南院發家慈114年度司家聲字第20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馮孝玉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司家聲字第205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
件應送達相對人馮孝玉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
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31日民事裁定。
三、主文:
相對人乙○○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
,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方婉寧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3
- 更新日期:114-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