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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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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親字第000030號林素妃即林濟泉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起訴狀繕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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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南院發家戊114年度親字第30號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林素妃即林濟泉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起訴狀繕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親字第30號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應送達關係人林素妃即林濟泉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起訴狀繕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4年11月1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16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股       別:戊股
書記官   吳揆滿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3
  • 更新日期:114-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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