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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003301號許正德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313號聲請人丁吉峯與相對人林健民等二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林健民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經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301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啓通
相 對 人 許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表:114年度司票字第33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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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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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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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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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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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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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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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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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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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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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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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77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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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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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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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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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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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77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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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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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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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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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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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77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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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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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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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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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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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77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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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301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啓通
相 對 人 許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編號001至004關於票面金額「140,000元」、「140,000元」、「140,000元」、「14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14,000元」、「14,000元」、「14,000元」、「14,000元」。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3
- 更新日期:114-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