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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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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南小字第001178號鄭名芳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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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名芳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南小字第117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鄭名芳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20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
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    住
被   告 鄭名芳  住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17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書記官  曾美滋
    通  譯  馮婉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758元,及其中新臺幣29,870元自
    民國114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3
  • 更新日期:114-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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