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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護字第001238號黃重閔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南院發家巳114年度家護字第123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重閔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家護字第1238號通常保護令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黃重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20日家事裁定。
三、主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未成年子女A01(身分證統
一編號:D000000000號)、A02(身分證統一編號:D0
00000000號)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未成年子女A01、A02為
下列行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
三、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股 別:巳股
書記官 顏惠華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3
- 更新日期:114-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