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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新簡更一字第000002號朱沛真即朱林珠之承受訴訟人、江昶毅之上訴狀繕本及上訴理由狀繕本各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朱沛真即朱林珠之承受訴訟人、江昶毅之上訴狀繕本及上訴理由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新簡更一字第2號確認界址事件,應送達被上訴人朱沛真即朱林珠之承受訴訟人、江昶毅之上訴狀繕本及上訴理由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3
- 更新日期:114-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