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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南簡字第1260號羅玉魁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羅玉魁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南簡字第126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羅玉魁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3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簡字第1260號
原 告 洪淑萍
被 告 羅玉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93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3
- 更新日期:114-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