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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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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南簡字第1260號羅玉魁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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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羅玉魁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南簡字第126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羅玉魁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3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簡字第1260號
原   告 洪淑萍 
被   告 羅玉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93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3
  • 更新日期:114-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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