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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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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南小字第1120號黃璿紜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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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璿紜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南小字第1120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黃璿紜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8月2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12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郭鳳珠  
被   告 黃璿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236元,及其中新臺幣18,336元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3
  • 更新日期:114-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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