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南小字第001348號成彬富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成彬富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南小字第1348號給付停車費事件,應送達被告成彬富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27日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34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訴訟代理人 吳迎曦
被 告 成彬富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348號給付停車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 年10月27日下午2 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第三
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石秉弘
通 譯 林宛螢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70 元,及自民國114 年10月3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3
- 更新日期:114-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