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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000568號江俊麟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
南院發民佳114年度司聲字第56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江俊麟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568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1月3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芷萍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江俊麟 (現受送達處所不明)
江貴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江俊麟、江貴蘭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江俊麟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江俊麟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餘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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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3
- 更新日期:114-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