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000262號吳奕緯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
南院發民川114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奕緯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6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3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原 告 許美月
被 告 吳奕緯
陳偉傑(原名陳澤陞)
鍾柏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參萬柒仟參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參仟柒佰參拾壹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參萬柒仟參佰零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3
- 更新日期:114-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