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南小字第001169號謝慧敏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慧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南小字第116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謝慧敏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3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16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
被 告 謝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364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2,210元自
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2
- 更新日期:114-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