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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000686號吳振昌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日
南院發民化114年度司聲字第68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振昌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686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28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文龍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吳振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1
- 更新日期:114-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