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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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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南小字第001333號蔡依庭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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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依庭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南小字第1333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被告蔡依庭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3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333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車佩樺  
被   告 蔡依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8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1
  • 更新日期:114-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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