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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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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南小字第001405號張証堯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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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証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南小字第1405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張証堯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3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4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林鶴原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張証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0,471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0,034元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1
  • 更新日期:114-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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