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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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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南簡字第001340號趙妊樺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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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妊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南簡字第1340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趙
    妊樺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
    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3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簡字第134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王姿芳 
被   告 劉嘉玟 
      劉武忠 
      趙妊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3,4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15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萬3,457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率 利息起算日    (民國) 違約金         (民國) 14萬3,457元 1.775% 自113年9月1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 自113年10月2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按年利率1.775%之10%計算之違約金。  2.775% 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26日起至114年4月1日止,按年利率2.775%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77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1
  • 更新日期:114-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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