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南簡字第001340號趙妊樺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妊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南簡字第1340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趙
妊樺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
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3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簡字第134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王姿芳
被 告 劉嘉玟
劉武忠
趙妊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3,4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15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萬3,457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率 利息起算日 (民國) 違約金 (民國) 14萬3,457元 1.775% 自113年9月1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 自113年10月2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按年利率1.775%之10%計算之違約金。 2.775% 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26日起至114年4月1日止,按年利率2.775%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77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1
- 更新日期:114-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