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南小字第001332號杜哲宇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杜哲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南小字第1332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
    達被告杜哲宇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3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332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車佩樺 
被   告 杜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4,33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4,3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1
  • 更新日期:114-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