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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524號李英明、徐綵蕙之言詞辯論通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英明、徐綵蕙之言詞辯論通知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524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應送
達被告李英明、徐綵蕙之言詞辯論通知,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4年12月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
9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
到場。
附記: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1
- 更新日期:114-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