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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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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南小字第001253號被告夏邦祐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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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夏邦祐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南小字第1253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
    達被告夏邦祐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20日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如附
    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附件: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被      告 夏邦祐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1253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20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第1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書記官  賴葵樺
    通  譯  魏諺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581元,及自民國113 年6 月1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賴葵樺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1
  • 更新日期:114-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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