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南小字第001313號江紀偉之民事小額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紀偉之民事小額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南小字第13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應送達被告江紀偉之民事小額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20日民事小額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31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複 代理人 林基獻
被 告 江紀偉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7,856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應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1,034元,及
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
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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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7,702×0.536×(8/12)=17,04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7,702-17,046=30,656
函 稿 代 碼:C055-25 公示送達(一)訴訟文書
股 別:寬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1
- 更新日期:114-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