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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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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001784號陳育彬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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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育彬之民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8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3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784號
原   告 張淑婷
被   告 陳育彬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114年度金訴字第1474號;114年度附民字第1252號),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4 年5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1
  • 更新日期:114-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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