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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42號王少林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南院發家喜114年度家繼簡字第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少林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42號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被告王少林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31日民事判決。
三、主文:
1.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李仲啟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1
- 更新日期:114-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