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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003435號QUIBAN BERNADETTE CAMPOSANTO(黛特)之民事裁定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435號聲請人傅世豪與相對人QUIBAN BERNADETTE CAMPOSANTO(黛特)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QUIBAN BERNADETTE CAMPOSANTO(黛特)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聲請狀繕本、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經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漢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35號
聲 請 人 傅世豪
相 對 人 QUIBAN BERNADETTE CAMPOSANTO(黛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表:114年度司票字第34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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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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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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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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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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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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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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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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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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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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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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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605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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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1
- 更新日期:114-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