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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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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003418號劉貴雄之民事裁定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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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418號聲請人王崇德與相對人劉貴雄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劉貴雄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聲請狀繕本、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經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漢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18號
聲 請 人 王崇德  
相 對 人 劉貴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341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001
114年1月24日
90,000元
114年2月12日
CH845076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1
  • 更新日期:114-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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