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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70號陳致維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南院發民甲114年度聲字第1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陳致維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70號停止執行事件應送達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15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陳玟蓁
陳致維
相 對 人 張益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207,401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5560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089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114-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