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南小字第001461號胡景仁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景仁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南小字第1461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胡
景仁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30日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節本如附
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鄭崇宏
被 告 胡景仁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46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10月30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 萬7636元,及其中2 萬6000元
自民國113 年7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114-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