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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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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南小字第001461號胡景仁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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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景仁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南小字第1461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胡
    景仁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30日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節本如附
    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鄭崇宏    
被   告 胡景仁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46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10月30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 萬7636元,及其中2 萬6000元
自民國113 年7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114-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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