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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89號陳致維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南院發民甲114年度補字第1089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陳致維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089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應送達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15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89號
原 告 陳玟蓁
陳致維
被 告 張益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5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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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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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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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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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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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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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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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105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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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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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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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致維、陳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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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114-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