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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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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89號陳致維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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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南院發民甲114年度補字第1089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陳致維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089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應送達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15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89號
原      告  陳玟蓁  
      陳致維  
被      告  張益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5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編號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發票人
1
WG1055747
300,000元
112年7月7日
陳致維、陳玟蓁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114-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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