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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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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003345號NGUYEN VAN NAM(越文南)之民事裁定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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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345號聲請人李宜玲與相對人NGUYEN VAN NAM(越文南)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NGUYEN VAN NAM(越文南)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聲請狀繕本、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經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漢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345號
聲 請 人 李宜玲 
相 對 人 NGUYEN VAN NAM(越文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334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4年6月23日
49,495元
114年6月23日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114-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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