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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003345號NGUYEN VAN NAM(越文南)之民事裁定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345號聲請人李宜玲與相對人NGUYEN VAN NAM(越文南)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NGUYEN VAN NAM(越文南)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聲請狀繕本、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經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漢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345號
聲 請 人 李宜玲
相 對 人 NGUYEN VAN NAM(越文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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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33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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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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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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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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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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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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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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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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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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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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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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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114-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