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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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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000659號許明華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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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南院發民壽114年度司聲字第65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許明華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659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30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一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相 對 人 許明華  住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檔案下載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659號裁定附件pdf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114-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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