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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9344號向翠華即向弘瑜繼承人之公告三個月應買通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南院發113司執東字第159344號
(委外案號:114南金職亥字第428號)
主旨:國內、外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向翠華即向弘瑜繼承人之公
告三個月應買通知 (114年11月3日至115年2月2日)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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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東字第15934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向弘文即向弘瑜繼承人等間清償
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如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本件係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委外案
號:114南金職亥字第428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東股書記官陳麗欽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114-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