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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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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新小字第000618號尤珮宸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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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尤珮宸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新小字第618號給付補習費事件,應送達被告尤珮宸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29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威爾森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南市私立華森
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王華勇
訴訟代理人  朱亞琳   
被   告 尤珮宸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618 號給付補習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 年10月29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
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805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114-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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