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營小字第000461號蔡曉惠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曉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營小字第461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蔡曉惠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2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營小字第46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張簡旭文
被 告 蔡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114-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